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過程中,為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,了結公司債務,而對公司資產、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、處分的法律行為。本文擬就有限責仟公司(以下簡稱公司)清算原因、清算組織、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難問題作一探討。
一、公司清算
公司清算是指處理解散公司的各項未了事務,分配其剩余財產,最終結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關系,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。除了因公司合并、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,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進行清算。通過清算,公司才能消滅法人資格。根據((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的相關規定,公司清算的原因可歸納為:
1
、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。
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,決議解散的事由由《
公司法》 及《 公司章程》 規定,主要有:
(
l )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;
(
2 )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;
(
3 )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;
(
4 )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;
(
5 )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。
2
、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。
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、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,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義務,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。如: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,弄虛作假;從事違法活動;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、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;抽逃、轉移資金,隱匿財產逃避債務;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的等等。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:勒令停辦、關閉、停產、吊銷營業執照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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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。
《
公司法》
規定,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。公司破產后,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。破產清算,與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、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適用均不相同,本文對此不作展開。
二、公司清算組織
公司清算組織是指在公司解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產生的,專門負責清理和處理公司財產與債權債務的機構。清算組織取代了公司董事會的地位,在清算期間,原公司的法人機關董事會停止行使職權,公司的財產管理權,必要的業務經營權由清算組行使,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也由清算組行使。
1
、清算組織的產生。
(
l )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清算組織。
根據《
公司法》 第191
條規定,公司在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情況下,“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,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;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,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,進行清算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,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,進行清算”。因此,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情形下,清算組織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。
(
2 )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組織。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192
條規定:“公司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,應當解散,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、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,進行清算”。因此,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,清算組的組成人員不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,而是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,并在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下進行清算,以示政府對清算過程的參與與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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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。
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與公司董事會相當,因此清算組織在執行清算事務范圍內,它所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都與公司董事會相同。又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織由全體股東組成,因此,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,其清算組織的地位實質上是與公司股東會相同。清算組織的權利義務包括召集股東大會,對外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等;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以及公司章程、股東會的決議,有義務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等。
三、清算程序
我國《
公司法》 第191 條至197 條對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規定:
(
l )成立清算組。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環節,依法成立的清算組才能執行清算事務。這一環節的主要工作包括:A 、根據《 公司法》第191 條或第192
條組成清算組;B 、推選清算組組長;C 、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。
(
2
)清理公司財產,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,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礎性工作,只有對解散公司的財產狀況有了清晰的了解后,清算組才能進一步執行其清算事務。這一環節的主要工作包括: